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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未婚杀婴”不能只是轻判了事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4-12-22 14:55)    点击:252

  在校大学生未婚先孕,因害怕家人和学校知道,竟然将刚生下的婴儿当即活活杀死。10月21日,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对大学生杀婴一案进行一审宣判,以故意杀人罪,分别判处被告人班某某有期徒刑七年,次某某有期徒刑两年。

  两个在校大学生未婚先孕,一个1994年出生,一个1993年出生,20岁的年纪只因未婚先孕就把刚下生的婴儿杀死了,法律酌情考虑,于是乎,两个人都得以轻判了事,但问题是,每一次的轻判到底带来了什么?给社会同龄人以教训了吗,没有。法律得到捍卫了吗,没有。

  未婚杀婴频发有着时代背景,相关研究显示:一者,就是未婚先孕妈妈的生存环境十分恶劣,且不说社会救助体系不健全,未婚妈妈的经济能力难以养活一个婴儿,就是社会道德观也使她们社会地位低下,备受歧视;二者,那就是法律意识淡薄,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未婚妈妈将婴儿当做自身的财产,随意处置财产,不把杀婴当回事,使很多人在实施杀婴行为时无所顾忌。

  这些理由客观也成立,也是解决未婚杀婴问题的釜底抽薪之术,但问题是,制度的匹配需要时间,也不能忽视了杀婴案中的个体因素。道理很简单,说未婚杀婴是法律意识淡薄,源自农村偏远地区,但农村落后并不意味着不知道杀人不对,杀人偿命,虎毒不食子的常识不就是来自农耕社会吗?杀婴此等大事,绝不是法律意识淡薄可以搪塞的。而更为紧要的是,如今未婚杀婴现象十分常见,单单是深圳宝安,5年10 起未婚妈妈杀婴案,有楼梯产女残忍捂死的,有医院卫生间产子丢进垃圾桶的……我们没有理由坐等更多的婴儿牺牲。

  合理也恰当的做法就是 “未婚杀婴”不能再给同情的眼泪,应该通过严判来提高年轻人的法律意识,一再的轻判往往释放了错误信号,让此类行为变本加厉。回到案件中,这对情侣在怀孕 6个月时,便密谋将婴儿杀死,“掐颈脖、用一次性筷子捅刺咽喉和头部等方式,将婴儿杀害。”手段更是恶劣,这种预谋杀人,以及恶劣的方式不是缺乏法律常识可以解释的,唯一的解释就是新生儿在这个社会不曾存在,杀掉后他人难以知道。“突发事件无法正确地应对处理”也比较牵强,他们不知道送人吗?农村中超生中,将孩子偷偷送出的少吗?扔到大街上让人领养也不是很难想到的解决方案吧。尤其是有几个月的琢磨时间。

  频出的杀婴案一次比一次恶劣,只能说明了如今年轻人越来越自私与自利,与社会道德沦丧有一定关系,想尽快纠正离不开严苛的律法实践。正如网友所言,轻判杀婴案本身就是对婴儿生命的打折,是一种成人的强权,说得很有道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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